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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網站避風港原則

發布時間:2022-07-22 01:01:08

⑴ 什麼是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條款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procere)。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

⑵ 避風港原則的評價

目前,中國網路產業的發展不斷壯大,新技術不斷發展,由此帶來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為了更好保護網路著作權人的權益,中國法律制度需要不斷得到完善。2006年7月1日實行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針對著作權規定了「避風港」原則,但還是無法適應新技術的發展,甚至被稱之為網路運營商的「尚方寶劍」。
在知識產權頻道有關網路著作權訪談中,對這個頗具爭議的原則,中國人大兼職教授蔣志培先對版權的侵權和網路版權侵權的最主要方式進行了解釋。他說,實際上版權,或者說著作權侵權最要害的侵權行為是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這是最嚴重的行為,是傷害著作權人最主要的行為,應當作為法律懲治的重點。
網路版權侵權實際也是類似非法的復制發行,即未經許可的傳播,和實際社會的版權行為相適應。一般從技術角度講,就是將他人作品通過網路伺服器等設備,上傳到網路,供他人隨意不定點去瀏覽,這種行為概括為傳播。蔣志培表示,根據法律精神,或者對著作權最有害的角度來分析,他認為,如說網路就全是他的責任,其它觸犯法律就沒有責任,顯然是違反法律精神,是不合理的。
「避風港」原則正提供這樣一個港灣。由於網路監控的困難,在實踐中很難鑒別哪篇文章是侵權,哪篇博客實際是別人的文章。具體來講,在特殊情況下,如技術、信息海量、不能主觀意志情況下,給一個豁免。如果出現這種問題網路運營商的義務只有把這些東西及時拿掉,同時提供這些侵權人的信息來源給權利人,一般都規定這樣的責任。但如果違反這個底線,責任可能要加深一步,或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現實情況是, 安全港灣在施行中有很多新情況、新技術、新法律問題出現,應該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仔細區分是否是最原始,最要害的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未經傳播的行為,和與這樣的行為關系遠近,是主觀上故意、過失程度,來區分該有什麼樣責任。
安全港灣實際上很必要,中國法律也確認,今後應不斷地完善,一方面支持互聯網業的發展,讓他們守法經營,自律經營,讓廣大公眾能夠很好地、自由地獲取他們應當得到的信息;另一方面,對一些侵權盜版要有制約,讓版權人的權益得到伸張,不能讓他們喪失創作的熱情,使互聯網充斥著公眾不愛看,沒有什麼創作性的東西,特別是文學、藝術作品、電影、視頻等這些作品,應該給予更加嚴格的保護。

⑶ 避風港原則是指什麼在不同國家都適用嗎

答: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 避風港原則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於「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

⑷ 美國大片網的電影網站的版權保護

在互聯網反盜版領域,專家建議學習北京奧運會官方版權處理的做法。在談到遏制電影網站侵權難點何在時,清華大學網路行為研究所副所長李旭認為,侵權過於普遍、分散、動態,由於遏製成本過高,導致當事人入不敷出;其次,傳統訴訟架構要求的證據難求、審期過長、執行過難,使得當事人望而卻步;第三,Web2.0模式下用戶上傳和分享導致的視頻侵權較多,電影網站容易通過「避風港」原則解脫賠償責任,導致當事人勞而無獲。要從根本上加強網路電影版權保護,應採取堵、疏結合的策略。一方面要加強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另一方面,應由政府部門或集體管理組織牽頭,改進電影作品的授權機制,並切實降低版稅成本。

⑸ 網路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⑹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

法律分析:「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路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⑺ 避風港原則指什麼

法律分析:「避風港」條款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re)。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

法律依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⑻ 避風港原則的原則簡介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對於「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條例》分別針對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定,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

⑼ 什麼是避風港規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路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伺服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路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re)。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 。最早適用於著作權領域,後來由於網路中介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採取「通知+移除」規則,是對網路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大意即「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如果由於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⑽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是什麼

避風港原則與紅旗原則是:

1、「避風港原則」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權行為或侵權內容的存在後才有義務採取措施,如刪除、屏蔽或是斷開鏈接等。如果在明確知道侵權事實後,仍不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則需要承擔責任。

2、「紅旗原則」是指當侵權事實顯而易見,像「紅旗一樣飄揚」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能假裝看不見,或者以不知道侵權為由推脫責任。即在按常理和應盡的基本審慎義務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實際上,「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或者說當符合一定條件時,網路公司不得以「不知道」「未接到通知」等為由,不履行對侵權作品的審查及刪除鏈接義務。上述案件,法院就是按照「紅旗原則」做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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