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戰中,德國為什麼不顧美國的警告,實行無限制
101年前的今天,1917年1月31日 (農歷正月初九),德宣布無限制潛艇戰。
潛艇的優勢在於潛伏水下,秘密行動。公然的警告並攔截商船使德國潛艇很容易暴露目標,也因此會受到英國戰艦,特別是來自Q型船的攻擊。
1915年2月4日,為了更有效的打擊協約國的商船,並保護本國潛艇,德國宣布在英國和愛爾蘭周圍水域執行無限制潛艇戰政策,就是將這些區域劃為戰爭地帶,任何進入該區域船隻都將被擊毀,不予警告。
1917年4月2日,德國沒有絲毫停止潛艇戰的跡象,威爾遜總統同時向美國參眾兩院發表演講,認為美國不能繼續袖手旁觀了。兩院都以絕對多數通過了總統的倡議。
1917年4月6日,美國正式對德宣戰。美國海軍可以幫助消除德國潛艇的威脅了。
消除潛艇威脅的主要方案就是將商船集中起來組成編隊,進行武裝護航。在以前的戰爭中護航行動被證明非常有效,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卻一度被認為過於保守,難於組織。但這種方法的效果很快又被證明了。1917年7到8月間,800艘編隊的商船隻損失了5艘。
1918年3月到10月間,英美使用更先進、更有威力的水雷,共同布置了一個巨大的雷區。從蘇格蘭以北的奧克尼群島一直延續到挪威的領海,一共布了7萬多枚水雷,北部的雷區使得德國潛艇要進入大西洋更為困難。
1918年4月,為阻止德國潛艇利用比利時沿岸的澤布勒赫港發動進攻,英國的巡洋艦隊襲擊了那裡,當時停放在港口的三艘德國封鎖船被擊沉。但是,德國的主力護航巡洋艦馮迪克第夫號僥幸地返回了基地。
英國的軍艦經常對德國沿岸進行炮擊。英軍使用了淺水重炮艦,這種炮艦實際上是一個搭載大型火炮的平台,能直接與德國沿岸炮台上的火炮交火。
1918年初,英美海軍基本解除了德國潛艇的威脅。這不僅對英國的存亡有著重大意義,而且使得美國部隊能夠跨越大西洋登陸法國作戰,最終挽救了協約國的命運。
協約國對同盟國的封鎖已經越來越緊密了。英國本土艦隊和美國大西洋艦隊合起來的強大實力很快讓德國的公海艦隊放棄了與盟軍在海上決戰的念頭。
㈡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初次違法。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存在多次違法的情況,即便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且沒有危害後果,行政機關一般也不能不予行政處罰。
2.危害後果輕微。危害後果輕微是指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已經造成了危害後果,只不過這種危害後果相對較輕。
3.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已經及時改正。
㈢ 不予行政拘留條件是什麼
一、不予 行政處罰 的條件是什麼?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 行政拘留 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二、行政處罰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 警告 、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 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 保證金 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 刑事拘留 和司法拘留。 三、行政處罰的特點包括哪些?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 法規 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 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的 刑事強制措施 。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行政法規,不構成犯罪但是有違法行為的,要被處以行政處罰,對於個人來說,最嚴厲的手段應該是行政拘留。這里也有特殊情況,如果被處罰人懷孕、已滿七十周歲或者是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免於拘留,這樣是充分保障人權,彰顯法律的關懷。
㈣ 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
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有: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
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㈤ 不予處罰可以警告嗎
不可以。《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自然就不能給予警告,所以不予處罰不可以警告。處罰,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即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
㈥ 哪種行為可以不予處罰
法律分析:不予行政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四種情形應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4、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雖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